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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法律案例】枪支爱好者花5千元网购枪弹未使用 被判刑3年半
发布时间:2015年11月22日 09:47:17

(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)  广州市从化区的阿成刚满18岁,他有一项特殊爱好——喜欢拥有枪支弹药。这种东西在普通商店里根本买不到,不过,“买枪”难不倒阿成,因为他找到了网上买枪的“捷径”,只不过,这条“捷径”会将他送进监狱。

  2014年4月,马鞍山含山县公安局网侦民警通过网络巡视,查获在境外的“东方狩猎网”,发现它通过搭建论坛、创建会员QQ群的形式,大肆招揽枪支爱好者和贩卖枪支嫌疑人,共涉嫌枪支交易300余次,阿成正是“东方狩猎网”会员。

  2015年4月1日,民警在阿成家中发现仿真枪及1560颗气枪铅弹。据阿成交代,他加入“东方狩猎网”后得到了一些枪支供货商的QQ号,阿成专门申请了1个QQ号,用于与供货商联系买枪事宜。而枪支等物品快递到阿成家时,快递单上写的是“日常用品”或“杂物”。而阿成在网上买过枪支、弹药、弓弩等,一共5次,花了5000余元。

  在法庭上,阿成辩称,他看到网上公然卖仿真枪,以为是合法的,在买枪后通过网络搜索才知道持有弓弩和枪是违法行为,于是赶紧联系卖家询问可否退货,但是卖家说新买的弓弩可以退,其他一律不能退回,于是只好半价退了1支弓弩,另1支弓弩在研究怎么用的时候弄坏了,就把它扔到了院子里。阿成不知道怎么处理枪,就放在屋子里,并没有用来干什么坏事。

  地点: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

  结果:从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阿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弹药罪。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可以从轻处罚。扣押的压缩气体枪支1支、仿真枪1支、枪型物品1支、气枪铅弹1560发、钢珠1456颗、弓弩1支、镖60发、匕首1把,依法予以没收。2015年10月27日,阿成被从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。

  说法:我国对枪支、弹药实行严格的管控,不允许公民私自制造、买卖、运输、邮寄、储存枪支、弹药、爆炸物,如有上述任意一种行为均属违法,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就构成犯罪。法官提醒大家,要严格遵守我国对枪支、弹药的管理规定,不违法购买、储存、使用枪支弹药。(来源:《新快报》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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